自然人投資者為什么不能持倉進入交割月?為什么會在交割月前最后一個交易日被強行
2017-05-09
自然人投資者不能參與交割是針對商品期貨而言的,對于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兩個金融期貨品種,自然人投資者可以參與交割。在商品期貨交易中,自然人投資者不能參與交割是由交割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
當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細則對此均有明確規(guī)定。其中,《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2014年5月8日)第四條中規(guī)定“某一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多嵵萆唐方灰姿谪浗桓罴殑t》(2014 年 6 月 16 日)第六條中規(guī)定“進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戶應當將交割月份的相應持倉予以平倉。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戶不得開新倉,交易所有權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予以強行平倉”?!洞筮B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2014年6月26日)第四條中規(guī)定“個人客戶持倉和焦炭、焦煤、鐵礦石非交割單位整數倍持倉不允許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對個人客戶交割月份合約的持倉予以強行平倉”。
自然人之所以不能參與交割,主要是由交割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交割過程涉及增值稅發(fā)票的交付和接收,自然人不能辦理相關增值稅發(fā)票。因此,期貨交易所不允許自然人投資者參與交割。這在《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中都有體現。
為了執(zhí)行期貨交易所的規(guī)則,期貨公司在交割月前最后一個交易日對不符合期貨交易所規(guī)則的自然人持倉進行強行平倉。對于投資者來說,應當知曉期貨交易所有關交割的業(yè)務規(guī)則,提前處理持倉,避免因違反交割規(guī)則而被強行平倉,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