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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月‖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2023-09-28

                                                                                

案例1

 

e租寶”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借互聯(lián)網金融名義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

 

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寧,男,漢族,19827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漢族,19876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20146月至2015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利用“e租寶”平臺、芝麻金融平臺發(fā)布虛假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e租年享”、“年安豐裕”等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承諾還本付息等為誘餌,通過電視臺、網絡、散發(fā)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向115萬余人非法吸收資金762億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于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臺運營支出,或被揮霍以及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集資款損失380億余元。此外,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還走私貴重金屬、非法持有槍支、偷越國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被告單位以及丁寧等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八億零三百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安徽鈺誠控股集團罰金人民幣一億元;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丁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一億零一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丁甸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萬元。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fā)還集資參與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產、車輛、股權、物品等變價后發(fā)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繼續(xù)責令退賠并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fā)還。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利用互聯(lián)網金融模式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打著“金融創(chuàng)新”的旗號,依托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以互聯(lián)網金融創(chuàng)新、虛擬貨幣投資、網絡借貸等為幌子,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xù)采用借舊還新、自我擔保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龐氏騙局”。本案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涉及眾多集資參與人,造成集資參與人巨額經濟損失,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犯罪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丁寧、丁甸無期徒刑,并判處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巨額罰金,充分體現(xiàn)了從嚴懲處的精神。

 

案例2

 

“昆明泛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泛亞公司”)。

 

被告單位云南天浩稀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天浩稀貴公司”)。

 

被告人單九良,男,漢族,196454日出生。

 

其他被告單位、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201111月至20158月間,被告單位昆明泛亞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單九良與主管人員郭楓、王飚經商議策劃,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以稀有金屬買賣融資融貨為名推行“委托受托”業(yè)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固定回報,誘使社會公眾投資,變相吸收巨額公眾存款。被告單位云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錢軍等人明知昆明泛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幫助其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昆明泛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678億余元,涉及集資參與人13萬余人,造成338億余元無法償還。此外,單九良、楊國紅還在經營、管理昆明泛亞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共同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昆明泛亞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單九良等21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九良、楊國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財物據(jù)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均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昆明泛亞公司罰金人民幣十億元,分別判處云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五億元、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判處單九良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依法處置,按比例發(fā)還集資參與人;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xù)退賠,并按同等原則發(fā)還集資參與人。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作為合法設立的被告單位昆明泛亞公司,以“稀有金屬買賣融資融貨”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報”“受托委托”業(yè)務,將其打造為類金融交易所機構,伙同部分金屬生產、銷售實體企業(yè)在泛亞交易平臺上制造虛假資金需求、營造交易火爆假象,借助大型網絡媒介、電視電話、經濟學者咨詢會、戶外廣告,甚至在銀行柜臺展示等途徑,包裝成收益與金屬漲跌無關、資金隨進隨出的類金融理財產品,誘使社會公眾投資,形成大量資金沉淀,并控制、分配沉淀資金,實現(xiàn)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其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警示各類公司、企業(yè)要依法依規(guī)經營,切莫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3

 

上海“阜興”集資詐騙案

 

——持牌私募機構以發(fā)行私募基金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上海阜興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興集團”)。

 

被告人朱一棟,男,漢族,1982225日出生。

 

被告人趙卓權,男,漢族,1982921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20149月起,被告人朱一棟、趙卓權等人決定阜興集團開展融資業(yè)務,使用虛構投資標的、夸大投資項目價值、向社會公開宣傳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等為誘餌,設計銷售債權類、私募基金類等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并發(fā)新還舊,不斷擴大資金規(guī)模,以維持資金鏈。至20186月,阜興集團非法集資565億余元,案發(fā)時未兌付本金218億余元。其間,阜興集團、朱一棟、朱成偉等人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連續(xù)買賣“大連電瓷”股票,并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jié)奏,誤導消費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情節(jié)特別嚴重。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阜興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朱一棟、趙卓權等作為阜興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阜興集團、朱一棟、朱成偉的行為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數(shù)罪并罰。據(jù)此,依法以集資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阜興集團罰金人民幣二十一億元;以集資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朱一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趙卓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被告單位阜興集團和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fā)還各被害人和被害單位,不足部分責令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繼續(xù)退賠。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持牌私募機構以發(fā)行私募基金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件。這些私募基金雖然名義上合規(guī),但在“募、投、管、退”各環(huán)節(jié)實際上均不符合私募基金的管理規(guī)定和運行規(guī)律。例如,私募基金的銷售過程實際上存在變相公開宣傳、承諾固定收益、變相提供擔保、向不合格投資者銷售、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等情形;在投資和管理環(huán)節(jié),實質上存在自融、“資金池”運作、挪用私募基金財產、未按約定用途投資、投資項目虛假、管理人未履行管理義務以及披露虛假信息等情形;在基金退出環(huán)節(jié)上,普遍存在“發(fā)新還舊”、剛性兌付現(xiàn)象,還本付息并非依靠投資收益。這類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資犯罪,在行為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認定過程中,與普通非法集資犯罪的認定有所不同,需要司法機關認真研判、甄別。同時,監(jiān)管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和私募機構管理,投資者應當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掌握必要金融投資知識,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